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扶持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加強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引導和支持生產者創建品牌,提升海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省農業廳制定《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四)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二年,其中:蔬菜設施面積200畝以上、露天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水果面積連片500畝以上,橡膠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生豬、牛、羊、家禽產品年出欄分別5000頭、50頭、2000只、100萬只以上;
(五)產品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產銷規模,知名度居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質量安全認證目錄中的加工產品通過質量認證;
(十)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一)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三)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采用生產標準的復印件;
(六)由省級以上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一年內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
(七)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復印件;
(八)出島及出口銷售額的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一)省農業廳匯總各市縣推薦材料后,組織專家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現場檢查。
(二)省農業廳廳務會議對審查合格的農產品進行評選,每年評選一至兩次,并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產品,由省農業廳授予“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海南名牌農產品證書和牌匾。
(一)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要對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每年進行定期的質量監測,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二)對冒用、偽造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予以查處。
(三) 參與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的工作人員,要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選。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選工作資格。
(四)有關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