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的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基地是指以農業為主導,以科技為支撐,以企業、合作社等為實施主體,以推進農業現代化為目標,立足于本地資源稟賦和產業特色,在特定地域范圍內建立起的產業特色鮮明、生產要素聚集、科技設施裝備先進、運行機制靈活、綜合效益顯著、帶動效應明顯的現代農業基地,包括農業公園、農業產業基地、農產品加工物流基地、休閑農業基地等具體業態。
(一)相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
(二)示范基地的主導產業能夠體現當地農產品生產優勢與特色,且主導產業明確,產業鏈延伸,關聯產業集聚,拓展信息、休閑、觀光、科普、教育等功能。
(三)示范基地內水、電、路等基礎設施條件配套完善,設施裝備達到標準化、規?;?、機械化、無害化安全生產條件,管理服務設施齊全。
(四)有完善的標準化生產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主要農產品通過無公害產品、綠色、有機產品認證,有省級以上名牌農產品或著名商標稱號。
(五)示范基地近兩年畝均產出平均效益高于同類全省平均水平的20%以上。
(一)示范基地申報書,主要包括基地基本情況、規劃設計概況、產業特色、科技水平、物質裝備、運行機制、綜合效益、示范作用、今后發展方向等。
(二)示范基地發展規劃或建設方案。
(三)示范基地內有關企業、合作社等營業執照及上年度財務報表等。
(四)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各種產品認證書、環評報告、土地使用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撤銷“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基地”稱號。
(一)損害農民利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自愿放棄示范基地稱號的;
(三)發生重大動物疫情、重大生產安全或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變示范基地土地用途,違反國家土地政策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規違法行為
(六)對被撤銷“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基地”稱號的示范基地,五年內不得再次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