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成立,達到規定標準,并經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評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一)具備法人資格。有具體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社團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
(二)規模較大。農民用水戶達到20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1000畝以上;
(三)管理制度比較健全。有明確的財務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組織運轉基本正常。管理目標任務明確,管理人員責任心強,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資金、經營管理規范,用水、經費使用公開透明;
(五)管理成效比較明顯。在工程維護、分水配水、水費計收等方面成效明顯,農業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戶、當地政府和水利部門的充分肯定。
(一)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式推薦文件
(二)證明已征求當地有關部門意見的相關材料(會議紀要、會簽文件等);
(三)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申報書;
(四)省級示范社證明文件。
(一)向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申報項目
(二)項目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查
(三)推薦合作社公示
(四)推薦合作社
(一)合作社銷售成員的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買產品可以按照13%進行進項稅抵扣;
(三)合作社向成員提供農資免征增值稅;
(四)合作社與成員簽定的產品銷售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合作社可作為涉農項目主體單位。
(六)各地每年都安排一定數量的財政扶持資金。
(七)在金融支持方面,合作社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之中,給予先評級后授信再用信的辦法解決合作社貸款難問題。
(一)申報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
(二)要嚴格工作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的紀律,認真執行評定工作紀律。在申報和評審期間,全國聯席會議辦公室不受理國家示范社評定工作的來人來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