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龍頭企業(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或農業投入品生產、加工、流通、休閑觀光農業或農業科技、農機服務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增加農民收入,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海南省政府認定頒證的企業。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60%以上。
(三)從事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經營業務的企業,資產總額須達1500萬元以上,其中固定資產總額達700萬元以上,年營業額須達1500萬元以上;從事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的企業年交易額達1.5億元以上。企業從業人員50人以上。
(四)營業額年增長幅度不低于10%。
(五)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企業應按時繳納稅款、發放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金。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六)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服務過程中,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機制帶動農戶的數量最少應達到500戶以上;從事休閑觀光農業的企業帶動當地農村勞動力就業人數100人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與本省農戶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銷售貨物量的50%以上。
(七)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和創品牌能力居全省領先水平,企業必須有自己的注冊商標或知名品牌,產銷率達90%以上;企業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記使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有完善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八)企業的創新能力。企業必須注重先進科學技術應用和推廣,有自己的核心產品或技術。企業必須建有互聯網站進行產品宣傳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九)市縣龍頭企業的認定狀況。已開展市、縣(自治縣)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工作的市、縣(自治縣)申報企業原則上應是市、縣(自治縣)級農業龍頭企業。
(一)申報省級龍頭企業申請書。
(二)海南省龍頭企業申報表。
(三)資產和財務狀況審計報告書。
(四)信用證明。申報企業須提供銀行信用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等級證明或基本戶開戶行出具的的信用證明。應付賬款達到資產總額30%的,應提供主要債權人出具的信用情況說明。
(五)帶動農戶證明。
(六)企業所在地市縣級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二個年納稅情況證明、社保部門出具的企業上二個年度企業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勞動保險費證明。
(七)農業質檢部門或其他法定監管部門出具的近2年內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八)土地承包、租賃合同或權屬證書復印件。
(九)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等排污企業須提供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明。
(十)農產品原產地證明、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或有機食品證書復印件(需提供一項以上)
(十一)企業取得的各種證書復印件,可根據情況據實提供:
1、省著名商標證書、國家馳名商標證明文件復印件;
2、省名牌產品、中國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3、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4、專利證書復印件;
5、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6、科技成果等其他榮譽稱號證書復印件。